第一章 引言
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,广东省建设工程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,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提高工程质量水平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,特制定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。
第二章 条例概述
一、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,明确各方责任主体,保障工程质量安全,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筑工程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、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。
二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、安全至上的原则,实行政府监管、企业负责、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。
第三章 质量管理体制
一、政府监管:广东省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,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,提高监管效能。
二、企业负责: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,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。
三、社会监督: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监督,加强行业自律,发挥行业协会、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。
第四章 质量管理要求
一、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,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,确保工程勘察、设计质量。
二、勘察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勘察,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,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,确保设计质量。
三、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,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,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。
四、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,对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,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。
五、工程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,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。
第五章 质量监督与检测
一、广东省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,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,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。
二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开展检测业务,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。
三、建设工程应进行质量检测,包括原材料、构配件、半成品及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,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。
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处罚
一、违反本条例规定,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罚款。
二、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未履行各自质量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法给予处罚。
三、工程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,并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一、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、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。
三、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修订时,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起草,提交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。
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是保障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法规,本条例明确了政府监管、企业负责、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,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,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条例规定,共同推动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,广大社会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监督,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希望通过本条例的实施,促进广东省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,为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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